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執行外籍人士參加本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
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國籍法第三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
本常識認定標準暨內政部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九四○
○七九一六七號函辦理。
三、測試對象
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以下簡稱外籍人士)。
四、承辦單位
本府民政局;由民政局成立考試小組。考試(含口試)委員由民政局
戶政課課長、承辦人及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擔任。並視實際
需要洽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協助辦理口試業務
。
五、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外籍人士報名及收費事宜)
六、實施日期
自九十五年一月起施行,每年一、四、七、十一月之第四週週六各辦
理一次為原則,另視實際報名人數得增加辦理。
七、測試作業流程
(一)受理報名:每年一、四、七、十一月十日前。由外籍人士檢具有效
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件、測試費新台幣五百元及二吋彩
色照片一張,填具測試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申請,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於三日內將外籍人士申請資料逕送本
府憑辦。
(二)核發測試通知書:本府審核申請人資格無誤後於二週內核發測試通
知書予民眾。(如附件二)
(三)測試方式: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題目均為二十題,依下列規
定辦理,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1.口試:採一對一、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
住民語擇一應試(如附件三、附件四)。
2.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文為之。(如附
件五、附件六)
(四)合格標準:歸化測試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合格分數如下:
1.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歸化者:總分七十分以上。
2.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者:總分六十分以上。
3.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者,且
年滿六十五歲者:總分五十分以上。
(五)測試內容範圍:以內政部訂定公告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
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為限。
(六)測試地點:依實際報名人數,覓適當場所辦理。
(七)寄發成績單:由本府將測試者之成績鍵入歸化測試題庫系統,並列
印成績單(如附件七)於二星期內郵寄歸化測試者。
(八)補換發成績單:參加歸化測試者,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
申請書(如附件八)及行政規費新台幣五十元,由戶政事務所受理
,並陳報本府補發;戶政所收取之規費於資料使用費項下繳庫。
八、經費來源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民政局(戶政課)於年度預算編列。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