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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有依據,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為十六節或十八節,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二節或十四節。(請參閱宜蘭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表)



三、班級數採計依據本府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國民中學班級數之計算基準含附設國小部、集中式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如附表一。


五、教師編制員額已聘足額學校,排課達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各年級每週學習 總節數(如附表二)之中數以下後,如有排餘課程,經報本府核准後,以兼(代)課方式辦理。


六、本縣國民中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縣府核定專案計畫所減授後之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數,因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承辦專案教師減授所留之課務,若無課程連續不可分割之性質,以不兼課為原則,學校應對外甄選教師,公告甄選仍無法聘任者,方得由原校教師兼任,以符計畫減課意旨。
教師因兼職減授或其他專案得減授節數者,其減授後之實際授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一節,超過其應授基本節數部分,應支給鐘點費。


七、專任輔導教師、教師擔任午餐執行秘書、特殊教育班級教師、補校教師及生教組長等之授課節數,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排課。(相關法令規定請參酌附件:特殊身分教師減授課規定表)
主任及組長不得兼任輔導教師,如有特殊需求者,另行專案報府核備(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


八、任教藝術才能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任教體育班之教師授課節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所提之核准設班計畫辦理。



九、校長得依學校需求在校內選擇適當領域、科目及時間進行教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


十、各校為發展學校特色,得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授課,其鐘點費以三百六十元為原則。但得酌情提高至六百五十元,超過三百六十元部分由學校自籌。


十一、宜蘭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表如附表三。


十二、本要點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