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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設宜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各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各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各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由本府社會處、衛生局、教育處及宜蘭縣警察局局〈處〉長兼任者外,餘由主任委員遴選各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實務工作者聘(派)任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科長、承辦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各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討論事項,於委員會上提報決議。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十條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