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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
    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
      ,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三)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
      應自行準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
      統一管理。


三、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供餐質、量,力求變化及適合
      學生口味。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
      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
      力等情況除外。
(四)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星期三仍需供應)。
(五)每學期開學當日應即開始供應。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五度之冷藏
      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七)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四、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組織系統如附表一),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環
      教)組長、教師、護理師(護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營養師者
      ,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
      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
      議。


五、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得按月或整學期收繳,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對貧困或特殊情形者,應妥適處理,並於學期開始一個月內知會本府。
(二)教職員工收費原則:
1.自辦午餐學校者及委外辦理午餐學校廚房者: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惟實際參與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但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2.委外辦理午餐廠商中央廚房者: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及午餐基本費,惟實際參與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但收取午餐基本費。
(三)學校教師兼辦學校午餐工作者,國中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酌予減課兩節;國小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三十六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辦理。
(四)學校教師兼辦學校午餐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給津貼或加班費,其子女亦不得減收或免繳午餐費。
(五)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事費、調味品及其他什支等所需費用。
(六)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之主食部分,由學校依每人每日所需數量及實際用餐天數確實估算,按次月米價,由學校自行向農糧署採購,或經學校審查用印後由廠商向農糧署代購。
(七)貧困學生午餐費以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為原則,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台幣(以下同)六百五十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八十萬元之中低收入戶學生。
3、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4、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八)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之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1、辦理午餐之學校於學生在學期間,有提供學生午餐之義務,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時,亦必須審慎處理學生午餐供應事宜,主動提供午餐供餐服務,不得於活動期間發生有學生午餐自理之情形。
2、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或其他校外活動時,若活動行程委外辦理,並已於合約明訂包括午餐供應,則參加之師生得辦理退費,惟因於學生受有政府補助金額之不同,應本公平及比例原則退還其所繳金額,其退費原則如下:
(1)未受有午餐補助之學生退還當日午餐費之全部。
(2)原住民學生受有政府補助全額午餐費金額二分之ㄧ(目前三百五十元),退還其當日自繳午餐費用比例二分之ㄧ。
(3)貧困學生由於受有政府全額補助(目前七百元),故不得退費。
(4)隨班教師受有政府補助午餐費金額三分之ㄧ(目前二百三十四元),故退還其當日自繳午餐費用比例三分之二。
(5)前項結餘之公款,應於年度結束時辦理繳回。
(6)對於其他受有私人捐助之午餐補助款,亦應本於上述原則辦理退費,所剩經費,應本於捐助用途專款專用或退還捐助人。
3、學生校外教學期間,仍以儘量提供正常供餐為原則,如因於地點或活動內容必須有所調整,仍以提供具熱量營養之餐盒食品,確保學生能享用午餐。
4、為顧及學生之熱量補充及營養攝取,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為配合午餐教育所辦理之相關活動,不得挪用午餐款購買其他食品等辦理活動,若特殊狀況報府核准。
5、因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停課規定,學生因公告而停課者,午餐費按退費標準辦理。
(九)委外辦理自設廚房學校應在學校廚房裝設自來水及電力分表,或依比例分攤付費,其水電費用併入學生「午餐費」項下支應;勿全部從學校午餐費中之用,以免遭糾正;各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規範水電費計收標準。
(十)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校收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後,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但需分賬管理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十一)委外辦理中央廚房供膳者,得收取午餐基本費但不收取燃料費,由各校自行訂定每學期午餐基本費收費基準,惟不得超過縣府代收代辦收費基準;另委外辦理自設廚房者或自辦學校午餐者,依縣府每學期代收代辦收費基準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以填補學校午餐費之不足,學期結束尚有節餘,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午餐節餘經費支用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辦理。
(十二)中央廚房供膳學校午餐基本費得以支用項目如下:
1.用以彌補午餐費之不足。
2.午餐加菜金。
3.午餐相關設備器具維護、更新及購置,如:學生餐具、班級供應午餐器具、運送午餐電梯之維修保養費用、餐車之購置及維修保養、洗碗精、餐巾紙、存放檢體專用冰箱。
4.營養教育相關費用:每月菜單(營養分析)、營養教育宣傳品(單張、海報)。
5.水電費(分攤比例以10%為上限):供洗滌餐具、飯前洗手、飯後潔牙、運送午餐電梯等花費。
(十三)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一律免收午餐基本費暨燃料費,其午餐費亦由本府給予全額補助。
(十四)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後送府備查,惟原則上同鄉鎮市學校,除特殊情況外,應協調一致之收費標準。



六、上級政府補助貧困學生及導師之午餐費,由學校依補助人數列冊(附件一、附件二),留校備查。

七、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齊衛生之管理,學校自辦午餐者:監廚人員需填寫午餐工作週誌(附件十八),委外辦理者:監廚人員需填寫午餐工作週誌(附件十八)及廚房衛生輔導考核報告(附件二十);學校無廚房監廚者:需填寫廚房衛生輔導考核報告(附件二十)。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八、學校午餐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 學校自辦午餐︰
1.僱用條件︰
(1)新進從業人員應經區域醫院(含以上)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檢查項目需包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胸部X光)、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物污染之疾病。
(2)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
(3)同意辦理加入勞保。
(4)同意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若曾在他校服務過者,應附離職同意書)。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2.僱用時間︰一次僱用期間為一學期(實際上課時間),期滿重新簽訂僱用契約。
3.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給工資,由各校自行處理。
(2)在職訓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照付工資,由各校自行辦理。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3)學校應督促廚工參加相關訓練並取得證照,如於參與學校午餐工作三年內仍未取得證照,契約屆滿時得不予續僱。
4.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區域醫院(含以上)健康檢查,未領有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
5.學校發現廚工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傳染之疾病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其工作。
6.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在僱用期間規定內其每日工作時間由學校視情形訂之,寒暑假及週六日、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
7.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8.廚工薪資按日計酬,每月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並加計例假日、國定休假日薪資,於隔月月初發薪,待遇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寒暑假未上班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
9.廚工全學期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核予工作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若午餐費已無餘額,得不發予獎金,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減必要支出,影響午餐品質。
10.勞健保費用依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但寒暑假期間,其勞健保費應由廚工自付。在職中之健康檢查費,由校方負擔,其檢查項目,應依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訂定之項目為原則。
11.廚工可參加學校辦理之旅遊或休閒活動,學校得由午餐費項下補助一半費用。
12.廚工因第三項原因停止工作之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期間,得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其代理廚工日薪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原廚工未上班應視其假別決定是否支薪。
13.廚工遣散費得由午餐節餘款支付。
(二) 學校委外午餐:
1.新進從業人員應經區域醫院(含以上)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檢查項目需包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胸部X光)、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物污染之疾病。
2.廠商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區域醫院(含以上)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其健康檢查費由廠商負擔,檢查項目依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訂定之項目為原則。
3.學校發現廚工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傳染之疾病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其工作。
4、廚工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由廠商繳給學校(若為廠商中央廚房之學校未收取燃料費可免繳)。



九、學校午餐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要點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代辦經費─學校午餐」科(子)目表達其數額,且另設「收支分類帳」專帳從其分類科目詳實記載,依限編製本要點所訂之表報。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專帳處理,除必須支付,或有規定該項剩餘款之補助款必須繳回外,所有節餘經費均可統籌運用,以平均方式增加午餐菜金。
(二)午餐經費不得購買飲料供應,應儘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
(三)年度結算午餐節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其支用原則應依本手冊之午餐節餘經費支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學校自辦午餐者廚工參加保險之勞、健保及退職準備金或資遣費,規定由校方負擔部分,得由午餐費支應。
(五)自辦或委辦學校午餐之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餐總額百分之七十,餘為人事、雜支或營業稅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自辦學校廚房

委外學校廚房

委外廠商廚房

 

項目

100﹪

100﹪

100﹪

主食費

米麵

4﹪

4﹪

4﹪

副食費

主菜

24﹪

24﹪

24﹪

 

半葷素

12﹪

12﹪

12﹪

 

素菜

5﹪

5﹪

5﹪

 

2﹪

2﹪

2﹪

 

水果

8﹪

8﹪

8﹪

 

調味料

15﹪

15﹪

15﹪

人事

人事

30﹪

25﹪

25﹪

稅賦

營業稅

0﹪

5﹪

5﹪

 

燃料費

代辦費已收

代辦費已收

代辦費不收,得併入午餐費中外加

 

基本午餐費

代辦費已收

代辦費已收

代辦費已收

(六)午餐供應每天應以主食、主菜、半葷素、素蔬菜及湯各一道,一週可供應一次特別餐,形式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每週至少供應二次水果,水果每週供應大於二次以上者,可有一次更改成乳製品或自製豆漿,乳製品以原味鮮奶、原味保久乳及原味優酪為限,且需二百㏄以上。

十、自辦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 學校午餐廚房工作週誌(附件十七、十八)︰學校應按週切實填載、核章,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對應改善部分並於二週內限期改善並供縣府不定期查核。
(二)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附件十五)︰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及三月底填報,並送本府備查。
(三)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十一)︰每月底由會計會同午餐執行祕書編製。
(四)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附件六)︰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形,並為核對帳目之依據。
(五)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十二)︰學年結束七月底前,由會計統計後填報,並一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六)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附件十六)︰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執行秘書填寫,分別函送本府教育處及衛生局備查。



十一、委外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為如下:
(一)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附件十五)、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十三)、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十四)等留校備查。
(二)「廚房衛生輔導考核報告表」(附件二十)
1.學校設有廚房者: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每週至少派員至廚房進行輔導考核一次。
2.學校無設置廚房者: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每月至少二次派員至承包商工廠廚房進行輔導考核。



十二、本府教育處每學年應就未辦理學校午餐之學校調查其開辦意願,並視上級補助款及本府財政情形核定補助開辦校數,開辦午餐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校長熱心、教職員合作、家長支持。
(二)學校衛生工作辦理良好。
(三)學校用水及電力足夠辦理午餐之用。
學校有足夠興建廚房之土地,產權清楚,取得建築執照無虞。學校依據開辦需要及調查學生家長之意願後,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十二)。
(二)土地產權證明暨預定興建地點位置圖。
(三)其他相關文件。



十三、本府應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考核及獎
      懲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十四、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開辦學校午餐,以自辦方式為原則;亦得與其他
      學校合作辦理。學校午餐倘採委辦或公辦民營,其實施原則由本府
      另訂之。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