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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提升
    全體縣民原住民文化素養,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設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
        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三)研發推動民族教育所需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內涵。
    (四)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並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負責督導本中心業務;置副召集人三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
    長、南澳鄉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及大同鄉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
    兼任,負責協助召集人督導本中心業務;置中心主任一人,由
    召集人優先商借原住民籍校長、主任、教師或已通過原住民族
    語言認證中級以上者專任,或遴派宜蘭縣對原住民族教育或多
    元教育具有熱忱之現職校長、主任或教師擔任。
 

四、本中心設行政事務組、課程研發組、教育推廣組,各組置組員
    若干人,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事務組:綜合業務窗口、召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
        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推廣、中心網站維護管理及媒體文
        宣、行政及文書資料彙整與建檔、經費控帳、執行及採購
        。
    (二)課程研發組: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材及教學方法之研發
        、原住民重點學校年度課程分享、協助原住民族重點學校
        轉型或申請實驗教育。
    (三)教育推廣組:辦理縣內外績優學校及各項文化交流、原住
        民族文化體驗活動、原住民教師增能培訓研習、原住民人
        才資料庫、相關考核評鑑。
    前項各組得置工作小組,由宜蘭縣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校長、主
    任、教師及專職族語教師教學工作支援人員兼任之。

五、本中心得置諮詢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
    領交通費。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