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獎勵本縣藝文競賽(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美
術)績優選手榮獲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縣參加音樂、舞蹈、戲劇團隊、語文、美術競賽
選手。
三、本要點獎勵原則如下:
(一)縣賽:本府教育處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獲
得各項目類組參加全國賽之團隊為限。
(二)全國賽:
1.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獲得甲等
以上名次之團隊為限。
2.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美術競賽獲得優等以上名次之
個人為限。
四、縣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團隊: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七
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陶笛合
奏:五千元至一萬元。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三千元至五
千元。
(二)舞蹈類團隊:
1.甲類: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2.乙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3.丙類:五千元至一萬元。
(三)戲劇類團隊: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五、全國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團隊: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五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二)舞蹈類團隊:
1.甲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三)戲劇類團隊: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四)語文類個人:
1.特優:三千元至四千元。
2.優等: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五)美術類個人:
1.特優:一千元至二千元。
2.優等:五百元至一千百元。
六、本府於全縣及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美術比賽成
績公布後,主動簽辦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