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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人員參加各項研習報告撰寫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單位人員研究風氣,
  增進專業知識與技能,以提升工作品質,擴大為民服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對象與類目
  凡經本府二級以上主管指定參加中央、各縣(市)及學術機關或
  團體所辦理之下列各項有關之訓練、進修、講習、考察、研討
  等研習人員,應依本要點撰寫報告:
  (一)與縣政建設目標體系之整體規劃與發展有關者。
  (二)與縣政業務革新方案有關者。
  (三)為提高行政效率,改進機關體制者。
  (四)專案計畫或學術研究與縣政建設整體發展有關者。
  (五)上級選派參加各項研習,並指定撰寫報告者。
三、報告內容
  (一)研習性質簡述:
    1.研習項目名稱。
    2.主辦與協辦單位或團體。
    3.辦理之目的與動機。
    4.主持人、主講人或主辦人之身分背景。
    5.講習及議程討論方式。
    6.參加研習議程及討論方式。
  (二)研習主題內容概述:
    1.主題性質:構想案、實質建設方案或專案,行政革新方
     案、學術研究等。
    2.功能或目標:研習主題所期望達成的目標,或發揮的功
     能及可能的影響。
    3.主題內容及範圍:研習主題之主、次要內容、過去沿革
     及發展現況(含優劣點及因難點等),主題特性(期程規
     劃、學術地位、創新措施等)。
    4.對策及方法:針對主題產生之課題或困難所採行之策略
     、解決方案或替選方案。
    5.預期效益:本主題於短、中、長期所能達成正面價值之
     程度及其影響之深廣度。
  (三)問題分析與檢討
    1.有關主題衍生之相關問題,探究其成因,如何防止或提
     出因應辦法等之分析與檢討。
    2.有關主題辦理過程所發生之重大變更、改革,其原因及
     結果之分析與檢討。
    3.有關主題採行或廢止後對於施政業務或民眾所產生之影
     響及其利弊之分析與檢討。
    4.其他應行分析與檢討之問題。
  (四)建議事項或心得報告
     參加研習人員就研習所得見聞或創見撰寫心得報告,並得
     研提建議。
四、報告撰寫
  (一)研習報告兼具在職訓練及研究發展二項功能,研習人員於
     研習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習報告。因故未能提出者,應簽報
     理由報陳首長核示。
  (二)研習報告依會議性質由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決定陳核層
     級,奉核後研習報告交計畫處彙整,由計畫處置放本府員
     工業務網-共用文件,供本府同仁查閱參照。內容如不宜
     公開者,應於備註欄敘明原因,免上傳至共用文件。
  (三)研習報告應依「宜蘭縣政府所屬人員參加各項研習報告」
     表格填寫(如附件)。

二、對象與類目
  凡經本府二級以上主管指定參加中央、各縣(市)及學術機關或
  團體所辦理之下列各項有關之訓練、進修、講習、考察、研討
  等研習人員,應依本要點撰寫報告:
  (一)與縣政建設目標體系之整體規劃與發展有關者。
  (二)與縣政業務革新方案有關者。
  (三)為提高行政效率,改進機關體制者。
  (四)專案計畫或學術研究與縣政建設整體發展有關者。
  (五)上級選派參加各項研習,並指定撰寫報告者。

三、報告內容
  (一)研習性質簡述:
    1.研習項目名稱。
    2.主辦與協辦單位或團體。
    3.辦理之目的與動機。
    4.主持人、主講人或主辦人之身分背景。
    5.講習及議程討論方式。
    6.參加研習議程及討論方式。
  (二)研習主題內容概述:
    1.主題性質:構想案、實質建設方案或專案,行政革新方
      案、學術研究等。
    2.功能或目標:研習主題所期望達成的目標,或發揮的功
      能及可能的影響。
    3.主題內容及範圍:研習主題之主、次要內容、過去沿革
      及發展現況(含優劣點及因難點等),主題特性(期程規
      劃、學術地位、創新措施等)。
    4.對策及方法:針對主題產生之課題或困難所採行之策略
      、解決方案或替選方案。
    5.預期效益:本主題於短、中、長期所能達成正面價值之
      程度及其影響之深廣度。
  (三)問題分析與檢討
    1.有關主題衍生之相關問題,探究其成因,如何防止或提
      出因應辦法等之分析與檢討。
    2.有關主題辦理過程所發生之重大變更、改革,其原因及
      結果之分析與檢討。
    3.有關主題採行或廢止後對於施政業務或民眾所產生之影
      響及其利弊之分析與檢討。
    4.其他應行分析與檢討之問題。
  (四)建議事項或心得報告
     參加研習人員就研習所得見聞或創見撰寫心得報告,並得
     研提建議。

四、報告撰寫
  (一)研習報告兼具在職訓練及研究發展二項功能,研習人員於
     研習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習報告。因故未能提出者,應簽報
     理由報陳首長核示。
  (二)研習報告依會議性質由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決定陳核層
     級,奉核後研習報告交計畫處彙整,由計畫處置放本府員
     工業務網-共用文件,供本府同仁查閱參照。內容如不宜
     公開者,應於備註欄敘明原因,免上傳至共用文件。
  (三)研習報告應依「宜蘭縣政府所屬人員參加各項研習報告」
     表格填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