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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客家及多元族群文化,鼓勵機關
    (構)、學校及民間團體積極參與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依「宜蘭縣政府
    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本縣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機關、學校。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條件:
 1、經常門:傳承、維護、推展各項客家或多元族群語言、人文、民俗、美
    食、技藝、祭典節慶、音樂歌謠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2、資本門:辦理客家或多元族群文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計畫、各
    項藝文研習、傳承、推廣客家或多元族群相關活動等之硬體設備(如樂
    器相關訓練器材等),其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
 3、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地方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計畫以
    資本門為限。
 4、設備設施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
    ;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應敘明理由,並檢
   附會員大會財產報廢紀錄。
 5、申請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位負責。
 6、基層建議案依據「宜蘭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7、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佔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項餐敘、茶會、會員旅遊﹙包含聯誼、進香等性質﹚活動。
 (4)各類獎﹙勵﹚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等項目。
 (5)涉及商業販售或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6)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7)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8)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
 (9)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
 (10)以前年度尚有未核銷結案案件者,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
 (11)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12)已補助之設施設備項目,未達使用年限者。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受補助單位,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且自籌款至
    少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但單ㄧ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
    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該受補助單位該年度不得再
    申請補助。
 2、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目限制。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地方建設建議案件及各項補助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據相關預算編列執行;申請補助之單位應於
    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申請單位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
    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
    算及預期效益等)。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
    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及傳承有助益。
(二)已登記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優先補助。
(三)議員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之計畫,應於計畫實
    施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本府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
    算考核要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暨依宜蘭縣政府受理
    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審核,並於收案日起十五
    工作天內,將結果函知受補助單位,並附知提案議員;若發現所提補助項
    目核與規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及提案申請民間團溝通、確認後,據以
    續辦。
(四)經核定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
    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
    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惟因不
    可抗力者,得於事後申請變更;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並依
    規定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
    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
    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核准補助之各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相關資料,俾憑辦理
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切結書。
(四)成果報告書。
(五)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六)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除以上資料外,如係全額補助經費者,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受部分補助經費
者應檢具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受補助之各單位應自行保管各
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未配
    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減少補助款
    ,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採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
    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
    經費開支情形。
(五)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正值調查中,即暫停該團體補助案件之申
    請。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辦理;其中
    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發包後應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
    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送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備查,並應由本
    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八)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實如期完成,應考核其效益是否對本縣客家及多元
    族群活動有提升,做為爾後補助之參考依據。
(九)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
    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同年度同一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並獲補助以二次為限;又同一活動僅能
    由主辦單位提出,並不得重複申請。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個以上單
    位申請並獲補助,本府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受補助單位經結算後,如有賸餘
    者,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



十一、本府對於申請單位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
      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
      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