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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宜蘭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提升行政效能
  ,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
    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為限。
  (二)前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
    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
    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每二年補助
    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限。
  (三)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且實際
    從事外勤工作之未滿四十歲人員,每三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並得由本府警察局及
    消防局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分別或共
    同規劃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
  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三、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
  足時,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四、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補助,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
  標準者,次年始得依較高標準申請補助。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於申請健康檢查前,應填妥健康檢查補助
  費申請表(如附件),奉准後據以申請公假,自行至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
  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
  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
  康檢查。完成健康檢查後,檢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辦理核
  銷撥款並應洽會庫款支付科(出納)登錄所得。

六、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以二日為
  限;第二、三款受檢人員,以一日為限。
  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
  量助理、駐衛警察及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
  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逕於差勤系統申請,無須填寫申請表。

七、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