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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宜蘭縣社區營造永續推動機
    制,整合相關資源,增加社區自主性,促進社區健全多元發展
    ,共同營造幸福宜蘭為目標,設置宜蘭縣社區營造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社區營造推動與諮詢審議組織,其任務如下:
    (一)本縣重大社區營造政策及發展策略之議定。
    (二)本府各單位年度社區工作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三)跨單位協調整合相關資源,促進社區於產業發展、社福醫
        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等六大面
        向均衡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指派副縣
    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其他委員
    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管,並聘請相關專家學者三至
    五人、社區團體代表五至八人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之。
 

六、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社區營造相關議
    題;各工作分組置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辦單位科長級
    以上人員擔任幹事;工作人員由業務相關單位指定或遴派之。
 

七、本會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社會人士列席
    或諮詢。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秘書組彙整分送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涉及上級或其他機關部分,由業務單位循行政體系陳報;所
    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編列預算並簽奉縣長核定後辦理。各執行單
    位應於本會會議開會前十五日將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送秘書
    組彙整,列入委員會議報告。
 

九、本會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兼職費。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