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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宗
    教及其他民俗等團體申請補助案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向本府登記(含補辦登記)立案滿一年之宗教及其他民俗等
    團體。


三、補助標準:每一受補助團體,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
    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制。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涉及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二)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非符合活動計畫相關服裝(
      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毛巾)、煙火(含天燈)、餐敘、茶會、
      旅遊、觀摩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
   5、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6、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及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7、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者。
(三)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
      為限。
(四)宗教團體辦理社會教化與公益慈善,擬新建相關建築物(須取得合法執
      照)或購買相關必要設施(設備),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接受本府補助
      之宗教團體,倘營運未滿五年有停辦情形者,本府不再給予補助。
(五)凡接受本府補助之設備、設施,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該設備設施
      應列入宗教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六)購買設施設備項目應檢附欲購置物之圖片或規格明細供審核,並依「宜
      蘭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業務設施設備單價標準參考表」之單價金額為補
     (捐)助上限(如附表),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內所列之
      商品項目金額補(捐)助,並於申請時檢附契約產品相關資料供參。若
      上開表件資料,並無所需之設施設備項目,則逕依計畫書內容之充實性
      、合理性及公平性核給。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一)經常門:
   1、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調查研究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與文物展。
   2、從事有關宗教課題之學術研究。
   3、編印、錄製具有社會教化意義之書刊或宣導片。
   4、其他保存維護宣揚民俗及有關文物事項。
(二)資本門:
   1、社會教化:宗教儀軌器具之購買或修繕費,並依程序報廢。
   2、公益慈善: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照顧弱勢及設置關懷據點之相關設
      備。
   3、政令宣導:跑馬燈看板及周邊設施。
   4、身障設施:步道、廁所等相關設施(須取得合法執照)。
   5、傳統文化保存:宗教團體設立形象標誌及景觀設施。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前一個月(以本府總
    收文掛號日期起算)檢附下列書表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
      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
      、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來
      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七、核銷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
      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總
      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二)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如計畫
      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申請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
      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
      情節輕重,停止補助申請案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另補助團體經舉發有不法情事,正值調查中,即暫停受理該團體
      補助案之申請。
(三)經核准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
      料二份送本府撥款;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
     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5、成果報告書。
      6、領據。
      7、原始憑證正本。(如係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費者,應檢附原始支
         出憑證;受部分補助經費者之自籌憑證資料應自行保管,並裝訂成
         冊妥存,俾供本處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8、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四)同一活動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個以上單位
      申請並獲補助,三年內不受理該團體之補助申請。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
      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未
      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
      補助款,並列入該受補助者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
      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
      二十。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
      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受理補(捐)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性質者,受
      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 (以下簡稱補捐子
      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
      、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