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
及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人員)服務品質,表揚優良業者及從業人
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合於下列獎勵條件者,得推薦為本縣優良不動產經紀業
或不動產經紀人員: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
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府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 經紀業:
1.於本縣設立並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務連續滿三年以上者。
2.未於最近三年內經評選為本縣優良經紀業者。
3.三年內經辦案件未發生消費訴訟或消費糾紛。但消費糾紛經妥適處
理不在此限。
4.未曾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受處罰或
懲戒處分者。但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5.經紀業負責人未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涉
及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 經紀人員:
1.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且於有效期間內
。
2.任職經本縣合法備查之經紀業,累計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二年連續
任職於同一不動產經紀業者。
3.未於最近三年內經評選為本縣優良經紀人員者。
4.三年內經辦案件未發生消費訴訟或消費糾紛。但消費糾紛經妥適處
理者,不在此限。
5.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但經受懲戒處分後逾
三年者,不在此限。
6.未曾因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涉及犯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經紀業所屬本縣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不動產仲介公會)或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不動產代銷公會)申請推薦,亦得逕送本府轉交其所屬公會申請推
薦:
(一) 經紀業:
1. 宜蘭縣優良不動產經紀業申請表(如附件一)。
2. 連續三年以上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
3. 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或資
料。
4. 參選者同意書(如附件四)。
5. 企業經營理念(如附件五)。
6. 具體事蹟等相關照片電子檔資料光碟1 份。
(二) 經紀人員:
1. 宜蘭縣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申請表(如附件二)。
2.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營業員證明影本。
3. 任職合法備查之經紀業累計滿三年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影本及在職證明。所得扣繳憑單遺失者,得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本府准予到職備查證明替代。
4. 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資
料。
5. 參選者同意書(如附件四)。
6. 個人服務理念(如附件六)。
7. 具體事蹟等相關照片電子檔資料光碟1 份。
由本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推薦之經紀業合計不超過二家為限;經紀人員合計
以三名為限。由本縣不動產代銷公會推薦之經紀業合計不超過一家為限;
經紀人員合計以二名為限。
五、推薦之公會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於規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
憑。
六、各公會受理申請經紀業及經紀人員超過第四點第二項推薦家(人)數,仍應
將未受推薦者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本府,本府得擇優再推薦經紀業及經
紀人員各一家(名)。
七、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 經紀業:
1. 初評:本府就各公會送審文件進行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取消參選
資格,並將符合參選資格之名單公告七日。公告期間經查證不符參
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亦取消參選資格。
2. 複評:由本府提送宜蘭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並依下列權
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評分表如附
件七):
(1) 書面等資料審查:占百分之四十。
(2) 傑出事蹟陳述: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三十。
(二) 經紀人員:
1. 初評:本府就各公會送審文件進行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取消參選
資格,並將符合參選資格之名單公告七日。公告期間經查證不符參
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亦取消參選資格。
2. 複評:由本府提送宜蘭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並由委員依
下列權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評分表
如附件八):
(1)書面等資料審查:占百分之四十。
(2)傑出事蹟陳述: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三十。
八、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分數相同時,由評審
委員當場討論表決。
當年度獲選優良經紀業,以不超過二家為限,獲選優良經紀人員,以不超
過三名為限。
九、評選結果由本府地政處簽報縣長核定,頒發獎座或獎狀,於每年地政節或
本府大型活動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府網站。
受獎人若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績特別優異者,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十、受獎人有下列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或
獎狀:
(一)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
(二)獲獎後,因違反本條例受裁罰或懲戒處分。
(三)因執行業務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經判決有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