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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於合法設
    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積
    極促進公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行政職人員、校長及正式編制教師。


三、檢查項目包括血液、生化、梅毒血清、超音波、X光等,申請人得自行
    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篩
    選檢查項目。


四、補助經費:每次補助以新台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低於補助金額時以實
    際金額申請,超出者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五、申請補助及差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以每兩年申請一次為限。
(二)每兩年得核予一日公假參加健康檢查。正式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如
      無法於寒暑假期間辦理,以不影響學校課務、校務之運作,由校長核准
      調整,惟課務需自理。


六、申請人數限制:公費補助視當年度之預算額度而定。


七、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符合補助申請者,於每年三月底前向該校人事室提出登記,並依下列原
      則予以核准:
    1.登記人數超過得補助名額時,以「年齡加年資」由高至低排定優先順序
      ,前項年資以正式任職公務人員或教師為起始計算,公務人員採計至上
      年度,教師採計至上學年度,如年齡加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優先。
    2.登記人數未超過得補助名額時,原已登記且資格符合者,全部予以核准
      ,並由學校人事室擇期再次公告補辦登記,以符合資格者予以核准,直
      至額滿為止。
    3.經核准之受檢人員,應於確定參加健康檢查前,先填具申請書(詳附表
      )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4.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完成受檢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以書面通知該校人
      事室,俾安排人員遞補。未通知或無正當理由而逾期通知者,縱未完成
      健康檢查,次年度亦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受檢人於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繳費收據向原服務學校依支付程序
      辦理核銷,且應於當年度核銷完畢,逾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視為放棄
       。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八、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