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同一戶建築物屬非供公眾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建築物避難層作為G–2組、G–3組、H–2組(民宿除外)使用,其使用面
    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作為G–2組、G–3組、H–2組(民宿除外)使用,其
    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G–2組、H–2組,其使用面積未達二百
    平方公尺者。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認定之。
第二條之一
原使用類組為D-3、D-4類組之國民中、小學之建築物,申請變更為F-3類組非
營利或公立幼兒園,其申請樓層位於第一層、第二層,且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
方公尺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場所已依法完成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者,其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
第二條之二

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第二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變更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者(H-1類組、H-2類組),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三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不
得任意變更,妨礙防火避難設施。
第四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之建築物,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外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外牆變更,但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四章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條規定。
二、外牆面裝飾材料變更。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