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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樂齡學習輔導團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樂齡教育、建立
    本縣樂齡學習中心督導機制及依據教育部訪視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執行樂齡學習政策訪視評分指標,設宜蘭縣政府樂齡
    學習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縣各樂齡學習中心之設置事宜。
    (二)樂齡教育之審議、輔導與諮詢。
    (三)訪視及督導各樂齡學習中心運作情形並配合教育部樂齡輔
        導團進行訪視計畫。
    (四)其他樂齡教育相關事宜。

三、本輔導團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當然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高
    齡教育專家學者中遴選七人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輔導團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五、本輔導團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輔導團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交通費。

七、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