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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縣民參加公職考試,促進就業,
    補助其參加補習之費用,以增進擔任公職機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職考試,係稱由考選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及「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



三、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
    程者,於考試完畢後三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一)申請表乙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乙份。
   (三)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乙份。
   (四)准考證到考證明影本或成績單影本乙份。
   (五)領據乙份。

四、補助標準:補助額度以其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補
    助新台幣三萬元;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如有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款外,申
    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