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學校本位管理,激勵教育人員發
揮專業精神,淨化教育風氣,做到獎勵適時,公平公正,特訂定本要
點。
二、校長除外之教育人員 (含幹事、護士、技工、工友) 記功 (過) 以下
獎懲案件,由學校考績委員會審查。凡符合本獎勵標準或其他法令規
定者,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懲別,經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校
長核定後發布,並副知本府;本府對學校之獎懲案件核有不妥者,得
函請學校更改。
三、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除有特殊原因
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獎勵。
四、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其他應予獎勵之事由,其人員之敘獎,由本府
核定後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五、各校發布獎懲案件時,均應詳述具體事實,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填,並
註明適用條款。
六、校長敘獎部份,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別函報,本府審查核定後發
布。
七、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一) 服務績效:
1.教師利用寒暑假結婚未請婚假,節省公帑,給予嘉獎一次。
2.山地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教班教師在考績年度內未曠職、曠
課、遲到早退、受懲處及每年事、病假累計未超過二星期者,每
連續服務三年應予記功一次。
3.每學年度結束,對於負責盡職且有特殊表現之教師,由校長或考
績委員會依權責核定敘獎,每校 1 至 2 人。
4.輔導團團員、服務熱忱,工作辛勞,成績優異者,全團團員四分
之一給予嘉獎二次,四分之一給予嘉獎一次。
5.教育局督學於視導學校時,發現教育優良事蹟得隨時主動簽請首
長核定後函請學校依本要點予以敘獎。
(二) 推展各項行政業務績效:
1.國民中小學校舍營繕認真監督執行,品質良好,校長及有關承辦
人員 (以 4 人為限) 得報請下列標準獎勵:
(1) 新建教室及廁所一至三間各嘉獎一次,四至六間各嘉獎二次,
七間以上各記功一次。
(2) 興建球場或運動場一座、增改建廚房一棟各嘉獎一次。
(3) 興建禮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一棟各記功一次,修建禮堂、
活動中心、體育館等一棟各嘉獎二次。
(4) 興建校門或圍牆五十公尺以上者,各嘉獎一次。
(5) 修建廁所及教室合計七間以上各嘉獎一次。
(6) 右列 (1) 至 (5) 項若屬同一次發包工程,不得分案敘獎。
(7) 辦理校地徵收,其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各嘉獎一次,一公頃以
上者各嘉獎二次。
2.結合社會資源,鼓勵捐資興學有功者,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結
合社會資源發展學校教育獎勵要點」之規定覈實敘獎:
(1) 鼓勵捐資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者,嘉獎一次 3 人
。
(2) 鼓勵捐資金額四十萬元以上不滿六十萬元者,嘉獎一次 2 人
;嘉獎二次 2 人。
(3) 鼓勵捐資金額六十萬元以上者,嘉獎二次 3 人;記功一次 2
人。
3.辦理學生尿液、寄生蟲卵檢查業務,受檢成績優良之學校,獎勵
校數依受檢學校總數的四分之一為限,各校有關工作人員 2 至
4 人,各給予嘉獎一次。
4.辦理午餐績優之學校,依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輔
導考核及獎懲要點」之規定覈實敘獎:
(1) 受獎學校總名額,以不超過本縣參加考核學校總數二分之一為
原則。
(2) 特優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其校長及執行祕
書各記功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
作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二分之一人員各予嘉獎一次
。
(3) 優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及執行祕書
各記功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
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三分之一人員各予嘉獎一次。
(4) 甲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及執行祕書
各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
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四分之一人員各予嘉獎一次。
(5) 乙等:不予獎懲。
(6) 丙等:其校長及執行祕書各申誡一次。
(7) 丁等:其校長及執行祕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處申誡一
次以上之處分。
(三) 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1.承辦全縣性之會議、考評、教學觀摩、研習、講習、露營、舍營
、參觀、展覽、比賽等各項教育活動,達成任務,獎勵工作人員
:
(1) 辦理活動半日 2 人,各予嘉獎一次。
(2) 辦理縣內活動一至三日 4 人,各予嘉獎一次。縣外活動 6
人,各予嘉獎一次。
(3) 辦理縣內活動三日以上 6 人,各予嘉獎一次。縣外活動 9
人,各予嘉獎一次。
2.承辦跨縣市以上之會議、考評、教學觀摩、研習、講習、露營、
舍營、參觀、展覽、比賽等各項教育活動,達成任務,獎勵工作
人員:
(1) 辦理活動半日 2 人,各予嘉獎一次。
(2) 辦理縣內活動一至三日 4 至 6 人,各予嘉獎一次。縣外活
動 6 至 9 人,嘉獎二次 2 至 3 人;嘉獎一次 4 至 6
人。
(3) 辦理縣內活動三日以上 6 至 9 人,各予嘉獎一次。縣外活
動 9 至 11 人,嘉獎二次 3 至 5 人;嘉獎一次 6 至 7
人。
3.擔任右列 1. 或 2. 款教學觀摩會之教學者,各給予嘉獎一次。
4.利用假日或晚間辦理學 (社) 區教育活動,績效卓著,於學年度
結束時,檢討覈實敘獎,以承辦學校數二分之一為限,每校 1
至 2 人給予嘉獎一次。
(四) 指導參加競賽成績優勝:若競賽規程訂有獎勵辦法者,依其規定辦
理外,其餘依下列各款標準獎勵 (惟體育競賽部份,僅核敘團體獎
項) :
1.學生參加全縣性比賽,獲團體第一名或優等者,以個人為單位參
加之比賽獲第一名者,指導教師嘉獎一次。
2.學生參加全臺灣區分區比賽,獲團體第一名或優等者,校長嘉獎
一次,指導教師嘉獎二次;獲團體第二名或甲等或個人第一名者
,指導教師嘉獎一次。
3.學生參加全省性比賽,獲團體第一名或優等者,校長嘉獎二次,
指導教師記功一次;獲團體第二名或甲等或個人第一名者,校長
嘉獎一次,指導教師嘉獎二次;獲團體第三名或個人第二名者,
指導教師嘉獎一次。
4.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團體第一名或優等者,校長記功一次,
指導教師記功二次;獲團體第二名或甲等或個人第一名者,校長
嘉獎二次,指導教師記功一次;獲團體第三名或個人第二名者,
校長嘉獎一次,指導教師嘉獎二次,獲團體第四名或個人第三名
者,指導教師嘉獎一次。
5.學生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團體第一名或優等者,校長記功二次,
指導教師記大功一次;獲團體第二名或甲等或個人第一名者,校
長記功一次,指導教師記功二次;獲團體第三名或個人第二名者
,校長嘉獎二次,指導教師記功一次,獲團體第四名或個人第三
名者,校長嘉獎一次,指導教師嘉獎二次,獲個人第四名者,指
導教師嘉獎一次。 (參加國際性比賽資格之認定,係指參加全國
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取得或國內教育單位訂有參賽辦法,逕行參賽
獲獎者。)
6.右列 1. 至 5. 款,在同一次比賽中獲二項以上優勝,符合獎勵
資格者,若為同一指導教師,得合計敘獎;校長部份擇優一項敘
獎。
7.指導教師之認定,以名列該項比賽之秩序冊或報名表上擔任指導
、教練,或屬同義職稱者,每項名額以 2 人為限。
8.代表本縣參加全省性或全國性童軍活動,表現優異,獲有獎帶或
獎狀者,領隊暨服務員各予嘉獎一次。
9.右列 1. 至 8. 款敘獎案,仍以政府有關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文
藝、體育等民間社團,所舉辦並經報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
為限。
(五) 辦理各項專項業務:
1.辦理國小、國中教學輔導,經中央部會評定成績:
特優:記功一次 2 人,嘉獎二次 6 人。
優等:嘉獎二次 3 人,嘉獎一次 3 人。
2.辦理學年度各項 (科) 教育評鑑,獲績優學校,校長及有關人員
依其評鑑獎勵辦法覈實敘獎。
3.辦理中央各項考評,如改進國民教育計畫、交通安全教育等,成
績卓著,依據有關獎勵辦法覈實敘獎。
(六) 實驗研究著作:
辦理教育部委辦之各科課程實驗研究,工作努力,績效優異,校長
、參加研究人員、執行人員各給予嘉獎一次。
(七) 專案簽核敘獎項目:
1.辦理全縣藝文比賽、運動會、龍舟賽、國際名校划船賽等,工作
人員敘獎由本府核定後函知學校發布。
2.組隊參加全國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國語
文競賽等,各項工作人員敘獎由本府核定後函知學校發布,其獎
額給予嘉獎二次或一次。
3.活動情形特殊者,由本府專案簽准獎勵人數、獎勵額度後函請學
校發布。
(八) 教學服務:
1.教學具創意且班級經營佳,有具體事實,並曾在校內外公開發表
,給予嘉獎一次。
2.教師研發新式教學媒體或教學技術且能推廣運用者,給予嘉獎一
次。
3.教師從事教學研究有具體之成果者,給予嘉獎一次。
4.教師教學及親師互動良好獲家長肯定,有具體事蹟者給予嘉獎一
次。
5.教師指導學校社團、校隊,連續二年,認真負責,每團隊一人,
給予嘉獎一次。
6.教師擔任認輔教師,連續二年,認真負責,給予嘉獎一次。
八、其他獎勵事項,本要點未列規定者,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