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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宜路平專案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道路管理責任,維護本縣轄內道路平整,有效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及安全,特設置宜蘭縣宜路平專案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督導路權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養護巡查、通報及處理時

效及改善情形。

(二) 督導本縣道路挖掘及道路工程施工品質。

(三) 訂定本縣道路施工及挖掘品質相關規定。

(四) 協調推動道路平整、道路人(手)孔蓋下地或整平工作。

(五) 其他關於道路平整事務。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工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本府工務處、工商旅遊處、農業處、地政處相關業務主管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土木科科長兼任。

五、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或邀集道路工程主辦機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路權機關以及各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