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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查核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查核作業規定」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在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
       
優惠停車之權益,並杜絕冒用、偽造及長時間停放之情事,特依「宜蘭縣
       
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查核作業規
       
定。



二、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
       
位,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或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放置同車
       
正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者,免予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路邊一般收費汽車停車格
        
位,先開立人工計時(次)繳費通知單,事後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至本縣路
       
邊收費停車管理場或指定之特定收費站()服務窗口,經收費員查核無
       
誤,始得辦理每日六小時優惠停車,申辦規定如下:

 ()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之車輛:應於停車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內,親持本
       
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或駕駛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號牌之車輛)、駕駛執照
       
及行車執照正本。

 ()身心障礙者乘坐之自小客車:應於停車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內,持乘客
       
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與手冊同一人或駕駛
       
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號牌之車輛)、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

 ()辦理各項優惠停車手續,如因證件不齊、不符或超過期限者,不予優惠,
       
並應依規定繳交停車費,如逾期未繳停車費時,依「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
       
費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四、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於繳費期限內親持
       
本人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經收費員查核無誤後,始
       
得辦理優惠停車手續;如所持之行車執照記載非本人所有時,不予優惠。



五、依本規定之第三點及第四點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自行填寫申請表,並
       
請索取收執聯,且保留六個月作為日後憑證。



六、依本作業規定優惠停車,以停車當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均應依
        
規定繳費。



七、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供予他人冒用之情
       
事,另依相關證據追究刑事責任。如超過繳費期限者,依「宜蘭縣路邊停
       
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罰。



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