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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管理運作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召募志工,以提供民眾家庭教
       
育之諮詢輔導,並多元化推廣家庭教育營造溫馨家庭生活,特訂定本要
        
點。



二、志工甄選:

(一)應徵資格:對家庭教育服務工作具有興趣及熱忱,精神狀態穩定且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1.年滿二十歲、大專院校各科系畢業或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學生。

    2.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畢業。

    3.由相關機關、學校、團體遴選推薦之人士。

(二)遴選程序:

    1.資格審定。

    2.儲備訓練、面談。

    3.實務訓練。

    4.編制分組。

    5.授證接聘。

(三)遴選標準:實務訓練完成,依受訓課程出席率(30﹪),專業知能
        
(30﹪),受訓期間作業(30﹪),面談(10﹪)。



三、志工任用

(一)志工通過各項甄選程序及實習試用後,正式受聘為志工。

(二)志工聘期二年,每二年舉行一次授證典禮。



四、服務內容

(一)推廣活動:

    1.依組長及中心分配之工作,協助中心各項推廣活動。 

    2.協助文宣企劃活動簡章製作。

    3.協助活動器材準備及製作。

    4.協助受理民眾活動報名事宜。

    5.協助活動場地清潔及器材歸位。

    6.協助活動文宣品之發送宣傳。

(二)諮詢及行政值班:

    1.每週值班一次,值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十二點,下午二點至五點。

    2.志工應定期參加個案研討會議,提出個案研討教材(由諮詢輔導組

      組長排定提案人順序)。

    3.協助文宣企劃及活動簡章寄送。

    4.協助回答民眾活動洽詢電話。

    5.協助受理民眾活動報名事宜。

    6.協助值班室、活動場地清潔及器材歸位。

    7.協助活動文宣品之發送宣傳。

    8.協助圖書資料之整理及借閱。

    9.協助引導開會人員開會地點。



五、服務分組及運作方式: 

(一)依家庭教育推廣屬性專長分組如下

    1.諮詢輔導及研發組

    2.親職教育及親子共讀

    3.婦女教育及外籍配偶教育

    4.婚前教育及婚姻教育

    5.各類型主題教育

(二)志工分組以同儕學習方式進行工作經驗上之分享與交流。



六、志工服務規定

(一)全年活動服務時數至少需二十小時,不含值班時間。

(二)志工參與教育訓練時數全年不得低於二十小時。 

(三)諮詢志工每週需值班三小時,全年需值班滿一百五十小時。

(四)諮詢志工必要時得支援推廣活動。



七、請假規定

(一)志工於活動前臨時請假,應於前三天通知各項計畫負責人,並安排代班

   人員。

(二)值班時不得遲到早退,並確實簽到,因故無法值班,除事先請假外,應

   協調代班人員並知會同時段值班人員。

(三)志工休職達二年後申請復職時,應事先與諮詢輔導及研發組長面談,並

   接受一個月觀察後始能值班。



八、督導考核:

(一)志工年度考核由中心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志工績效。

(二)每二年考核一次,依考核績效評定續聘。



九、考核標準:值班及推廣活動時間占百分之四十,專業進修時數占百分之二
        十,服務態度及意願百分之二十,其他百分之二十。



十、獎勵、表揚及福利:

(一)獎勵: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2.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
            
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
           
榮譽卡。

(二)表揚:

    1.績優志工依宜蘭縣表揚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推薦
           
徵選。

    2.年度績優志工依教育部台灣地區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績優志工暨熱心社
           
會人士表揚要點甄選接受表揚。

(三)福利:

    1.志工均為無給職;惟志工擔任講師職務,依志願服務法支給交通誤餐費
            
或講師費每次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元,擔任助理講師者,得支交通誤
           
餐費或講師費每次四百元。

    2.志工擔任諮詢輔導職務,受理民眾諮詢服務,支給交通誤餐費每次一百
            
元。

    3.志工協助中心從事縣民家長家訪服務工作,支領家訪費用每次三百元。

    4.為提升志工服務知能,業務單位得每年辦理志願工作人員相關機構觀摩
           
參訪自學活動。

    5.可使用借閱本中心之藏書及影帶。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