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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發展,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推動,特設宜蘭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㈠推動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事項。

㈡指導本縣地理資訊系統各項推行計畫及應用、推廣教育訓練。

㈢指導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執行、經費籌編等事項。

㈣協調本縣地理資訊系統所需軟、硬體資源整合及所需圖層之權責分工、流通供應、資料標準交換介面及傳輸格式等作業事項。

㈤協調本縣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事項。

㈥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相關事項。

㈦其他有關本縣地理資訊系統決策及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地政處、計畫處等單位指派科長以上人員擔任。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小組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小組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六、小組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七、小組會議未召開期間,主管單位得視需要邀集核心單位召開工作會議,協調、處理地理資訊推動之相關議題。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