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宜蘭縣國民中
小學音樂、舞蹈、戲劇團隊參加全縣暨全國學生音
樂、舞蹈、戲劇比賽榮獲佳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音樂、舞
蹈、戲劇團隊。
三、本要點獎勵原則如下:
(一)縣賽:本府教育處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
戲劇比賽獲得各項目類組參加全國賽資格者。
(二)全國賽: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
蹈、戲劇比賽獲得甲等以上名次之團隊為限。
四、縣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新台幣
(以下同)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
樂隊: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
奏、陶笛合奏:五千元至一萬元。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三
千元至五千元。
(二)舞蹈類:
1.甲類: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2.乙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3.丙類:五千元至一萬元。
(三)戲劇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五、全國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
童樂隊: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
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五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二)舞蹈類:
1.甲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2.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3.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
減半獎勵。
(三)戲劇類: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
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
半獎勵。
六、本府於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成績
公布後,主動簽辦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