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策進本縣青年權益,增
進青年福祉,通過資源整合,推動青年事務,特設宜蘭縣
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
(二)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三)鼓勵青年志願服務。
(四)審議青年事務政策。
(五)培育青年事務人才。
(六)協助青年創業就業。
(七)促進青年國際交流。
(八)健全青年身心體魄。
(九)推動青年相關研究。
(十)扶助青年弱勢族群。
(十一)推動其他關連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互選副召
集人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本府勞工處處長及計畫處處長。
(二)專家或學者代表三人。
(三)熱心宜蘭青年事務,且年齡為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下
之社會團體代表、社會青年、學生等青年代表十八人
至二十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每次應至少遴選
三分之一新任委員,並得增列二至五人為候補委員,於委
員喪失資格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但本府派兼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會遴薦後報
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各屆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得由遴選委員會提列委員名額數
二至三倍之數額,併同現任委員報請縣長遴聘(派)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由本府提名本會府內委員二
名、府外委員二名、社會公正人士一名,報請縣長聘(派)
之。遴選委員會應訂定遴選辦法,採公開、公正之程序審
定入選資格,並於改選完成後自動解散。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喪失委員資格:
(一)死亡。
(二)一年內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小組聯繫會議次數達二分
之一以上。
(三)委員以書面辭去委員職務。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青年事務科科長兼任
,處理本會業務並集中掌管本會資料,列入移交。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
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各業務單位應於下次委員會議開會
十日前,將執行情形送交執行秘書彙整,向本會報告及檢
討。
九、本會得視需要由青年代表委員召開月例會,並將委員編組
成若干小組,各小組得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並於本會會
議召開前後,由主政局處代表召集人召集一至二次工作小
組聯繫會議;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其授權之代表
指派委員擔任,執行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有關各該小組
更名、解散等事項,由本會會議決之。
經本會授權小組執行任務或決議者,視同本會會議之決議
事項。
十、本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民間人士提供意見。
十一、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委員及行政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府外列席人
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三、本要點修正時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
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