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小學(含學前)
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循,依國
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教班,指下列班別:
(一)身心障礙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
導班。
(二)資賦優異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三、特教(資優)組長以具備合格特教班教師資格或具有特教班實際
教學經驗者為優先,其每週授課節數與校內一般組長每週授課
節數一致。
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資優)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
數分配,以兼代課方式補足為原則,不得減少特教班每週上課
總節數。
四、特教班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
(二)不得兼任特教(資優)組長以外之其他一般行政職組長。但
因學校員額配置,有兼任之必要,經陳報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三)不得同時兼任特教(資優)組長及導師。但因學校員額配置
,有兼任之必要,經陳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特殊班教師授課節數計算為直接教學節數與入班支援教學或間
接服務節數合計。
身心障礙特教班之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教師入班支援教
學或間接服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週授課節數最高以採計二節為原則。
(二)授課教師應於學期開學前訂定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計
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三)前款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計畫得包括入班協同教學、
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具體作法。
(四)授課教師應確實記錄每次(教學)服務內容與時間,於學
期末送交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執行成效。
六、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因行政或教學須支援普通班,應
對等補足授課節數,不得減少特教班上課總節數。
七、本縣國民中小學所屬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
符合本縣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
費。
因課程連續不可分割或教師身分改變,兼辦行政、兼任特教輔
導員、專案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者,其減少後之授課節數,視
為其應授課節數,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
代﹚課鐘點費。
八、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以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優先考
量下,依本要點辦理。
特教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