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
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循,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係指下列班別:
(一) 身心障礙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二) 資賦優異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三、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原則與校內一般組長每週授課節數一致,身心障礙
或資賦優異單類班級達三班﹙含學前﹚,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二節;四班
以上每週授課節數得再酌減二節,惟每週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二節。
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以兼代課方
式補足為原則,不得減少特教班每週上課總節數。
四、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計算為直接教學節數與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節
數合計。
身心障礙特教班之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教師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
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週授課節數最高以採計二節為原則。
(二)授課教師應於學期開學前訂定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計畫,經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三)前款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計畫得包括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
學習輔導等具體作法。
(四)授課教師應確實記錄每次(教學)服務內容與時間,於學期末送交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執行成效。
五、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因行政或教學需支援普通班,應對等補足授
課節數,不得減少特教班上課總節數。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所屬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本縣
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因課程連續不可分割或教師身分改變,兼辦行政、兼任特教輔導員、專案
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者,其減少後之授課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數,超過
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七、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以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優先考量下,依本要點辦
理。
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