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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出勤管理、待遇、考核、保險等,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代理教師: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者,
        其待遇按月支給。
    (二)短期代理教師: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未滿三個月者,其待遇按日支
        給。
    (三)長期代課教師:指擔任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者,
        其待遇按實際授課核支鐘點費。
    (四)短期代課教師:指擔任代課教師連續未滿三個月者,其待遇按實際
        授課核支鐘點費。
    (五)懸缺:法定編制教師員額未補實或員額控留之缺額。
    (六)公假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公假期間所遺缺額。
    (七)延長病假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延長病假期間所遺
        缺額。
    (八)留職停薪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
        薪期間所遺缺額。
    (九)專案增置員額:中央或本府依專案計畫核定之增置教師員額。

三、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之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約。

四、學校聘任長期代理教師,其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
    度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懸缺:每學年度開學前一日至翌年七月一日止;於二月一日產生
        之教師缺額,自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前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一日
        止。兼任行政職務者,自每學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二)公假缺、留職停薪缺:依該缺額實際出缺期間聘任。
    (三)延長病假缺:依該缺額實際出缺期間聘任。但延長病假前連續以
        事假抵銷及請畢休、病假之期間,視為病假性質,得合併計算為
        出缺期間。
    (四)專案增置員額:依中央或本府核定之計畫及經費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兼任行政職務者,其聘期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
    短期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其聘期依實際授課期間訂之。

五、代理教師應為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代理教師有兼任行政職務之必要時,以組長為限,經陳報本府核准後
    ,得兼任之(如附表)。不得兼任主任職務。
    學校應優先安排編制內專任教師擔任導師。但有代理教師兼任導師之
    必要時,經陳報本府核准後,得兼任之(如附表)。

六、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所餘節數,應優先安排及確認編制內教師兼課節數
    ;有餘留節數時,得對外聘任合格教師擔任兼任教師,並以非退休教師
    為優先。
    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得對外聘任合格教師擔
    任代課教師,並以非退休教師為優先。
 

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該人員為機關首長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八、學校不得聘任退休教師為長期代理教師。
    學校得聘任六十五歲以內之退休教師為兼任或代課教師。但每週授課
    以不超過十二節為限。
    學校公開甄選代課教師無人報名時,經陳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聘任逾
    六十五歲以上且具有教師證或相關專業證照之退休教師。

九、學校聘任長期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書註明代課或代理性質;除懸
    缺代理教師外,其餘性質之代課及代理,應於聘書中載明聘期自○年
    ○月○起至代理(課)原因消失之日止。
    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作前項加註外,並應載明代理(課)期間以
    鐘點費計資或以日薪計資、服務起迄期間、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經公
    開甄選進用等。

十、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並採學年制。
    兼任行政職務者,始有慰勞假之適用,其慰勞假之核給及年資併計等
    事項,比照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之。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之支給,依本
      府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簡表辦理。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應符合專長授課,聘任後實際授課未超過所持
      教師證之專長科目二分之一以上節數者,其薪資及聘期視為未具該
      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但國中代理
      教師在全校該類(科)別應授節數總數小於實際授課二分之一以上節
      數者,不在此限。

十二、兼任、代課教師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
      務者,應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或代
      理;其鐘點費及薪資由代為授課及執行職務之教師支領。

十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平時考核,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及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
      量基準規定辦理。
      長期代課、代理教師,其年度考核,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年度考核參考規準辦理。

十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
      提繳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