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所屬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因公命令
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疑義案件,特
設本府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聘任之委員以具有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委
員人數十一至十五人,遇有第一點所列之疑義案件時,由本府遴聘之。
前項本小組委員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聘)兼之:
(一)人事處處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秘書處法制科科長
(四)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行主席職務。
四、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
加入一方以達半數。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列入紀錄。
五、委員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自行或申請迴避。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遺族代表人或相關單位派代表列席說明。
七、對於因公命令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傷亡慰問金發給案件,如因公事
由明確者,得免提送本小組審查,由承辦單位逕行簽請縣長核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