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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作業規定
民國 9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所屬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因公命令
  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疑義案件,特
  設本府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聘任之委員以具有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委

    員人數十一至十五人,遇有第一點所列之疑義案件時,由本府遴聘之

前項本小組委員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
聘)兼之:

    (一)人事處處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秘書處法制科科長

    (四)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行主席職務。



四、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

    加入一方以達半數。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列入紀錄。



五、委員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自行或申請迴避。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遺族代表人或相關單位派代表列席說明。



七、對於因公命令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傷亡慰問金發給案件,如因公事

    由明確者,得免提送本小組審查,由承辦單位逕行簽請縣長核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