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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發揮
    教育專業精神,淨化教育風氣,達到適時獎懲之效,並使裁量符合公
    正、公平,避免產生寬嚴不一之現象,特訂定本基準,以供
    規範遵循。

二、本府暨所屬學校於辦理校長及教師之獎懲案件時,除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應依本基準所規定之獎懲事
    項辦理;本基準未規定事項,應就具體事實,依相關法令覆實
    辦理,不得浮濫。

三、教師之獎勵、懲處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
    並由校長核定後發布。記功(過)以上案件應副知本府。若獎懲
    案件核有不妥者,本府得通知學校限期處理或重新考核,如認
    為考核結果不實或屆期仍未處理時,得進行改核,並說明改核
    之理由。

四、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或本府核定獎勵額度人數函到後,二
    個月內召開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核辦理,逾期辦理者,除有
    特殊原因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獎勵。

五、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其他應予獎勵之事由,其人員之敘獎,
    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

六、校長敘獎部份,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
    別函報本府審查核定後發布。逾期辦理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正當理由
    外,應不予獎勵。

七、各校發布獎懲案件時,均應詳述具體事實,並註明法令依據及
    其適用條款,如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八、本基準之獎懲內容及員額,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獎勵部分,
    並得採計點方式辦理:各獎勵額度或敘獎人數皆為上限規定;
    獎勵額度與事實,校長以外之教育人員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委員會審查之。
   (一)統一核計各單位基本點數後,依點數分配敘獎人員及額度
       ,由本府審核後函請學校發布。
   (二)各單位提報之獎勵員額及內容,應於該單位所得點數範圍
       內為之;其獎勵內容與點數折計關係如下:記一大功折九
       點、記功一次折三點、嘉獎一次折一點。
   各獎勵事項之敘獎對象以適用法規為依據。凡適用法規中含有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者,校長得依規定辦理敘獎。

九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如附件。


十、學校其他所屬人員(含幹事、組長、營養師、護理師、護士、
    技工、工友等)得參照上揭基準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
    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
    充規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辦理敘獎。
    記功(過)以上案件,應擬具獎懲建議函報府核定。另有關技
    工、工友之獎懲,不論其獎懲額度均應副知本府備查。

十一、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