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發揮
教育專業精神,淨化教育風氣,達到適時獎懲之效,並使裁量符合公
正、公平之一致性,避免產生寬嚴不一之現象,特訂定本基準,以供
規範遵循。
二 本府及各校於辦理校長及教師之獎懲案件時,除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
規定辦理外,另應依本基準所規定之獎懲事項辦理;本基準未規定事
項,應就具體事實,依相關法令覈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 教師之獎勵、懲處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並由校
長核定後發布。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案件應副知本府。若獎懲案件核
有不妥者,本府得通知學校限期處理或重新考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
實或屆期仍未處理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四 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或本府核定獎懲額度人數函到後,二個月內
召開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核辦理,逾期辦理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正
當理由外,應不予獎勵。
五 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其他應予獎勵之事由,其人員之敘獎,應於事
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六 校長敘獎部份,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
別函報本府審查核定後發布。
七 各校發布獎懲案件時,均應詳述具體事實,並註明法令依據及其適用
條款,如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八 本基準之獎懲內容及員額,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獎勵部分,並得採
計點方式辦理:
(一)統一核計各單位基本點數後,依點數分配敘獎人員及額度,由本府
審核後函請學校發布。
(二)各單位提報之獎勵員額及內容,應於該單位所得點數範圍內為之;
其獎勵內容與點數折計關係如下:記一大功折九點、記功一次折三
點、嘉獎一次折一點。
九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如附件。
十 學校其他教育人員(含幹事、組長、營養師、護理師、護士、技工、
工友等)得參照上揭基準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
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辦理敘獎。記大功(過)以上案件,應擬具獎
懲建議函報府核定。另有關技工、工友之獎懲,不論其獎懲額度均應
副知本府備查。
十一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