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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學校校規、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事
件。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審查前項事件時,應邀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及輔導人員參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
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
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四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確實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
整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前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第五條所定內容之全
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
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五條
學校應依學生家庭狀況或行為情狀,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第六條
學校召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第七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進
行家庭訪問。
第八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課程至
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九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家庭教育諮詢。
第十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家庭教育輔導或
家庭教育諮商。
第十一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
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即通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
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第十二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
服務,得採取適當措施,並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
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