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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3 條
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訂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4 條
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5 條
學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6 條
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7 條
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第 8 條
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進行訪視。必要時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

第 9 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得實施年度訪視輔導,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