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明確界定本縣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
執照之申請手續,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車候車亭建築
物或雜項工作物面積在 4 公尺* 6 公尺(含)以下,高度未超過 3
公尺(含)者,於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及相關法令,且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由所有人自行負責下,
免辦理建築執照申請手續。
三、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需申接水電,由維護管理單位向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