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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查核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於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免費停車之權益
    ,並杜絕冒用、偽造及長時間停放之情事,特依「宜蘭縣路邊停車場
    收費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查核作業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於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路邊收費停車
    場停放時,一律先開立人工計時 (次) 繳費通知單,事後再持本人之
    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等證件,洽本縣路邊停車管理場
    或指定之特定收費站 (所) 服務窗口,向收費員辦理銷單。


三、辦理免費停車手續及規定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之車輛,每日得免費停車六小時,並應於停車
      當日夜間十時前,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
      正本,至第二點所列服務窗口辦理銷單,經收費員查核無誤,始得
      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 若停車當日之免費停車時間超過夜間九時者,得延至翌日中午十二
      時前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或超過期限
      者,不予免費,並應依規定繳交停車費,如逾期未繳停車費時,依
      「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相關規定處罰。


四、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時,須於繳費期限內
    親持本人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經收費員查核無
    誤後,始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如所持之行車執照記載非本人所有時
    ,不予免費。


五、依本規定之第三、四點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時,須自行填寫申請表,並
    請索取收執聯,且保留三個月作為日後憑證。


六、依本規定優惠停車,以停車當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均應依
    規定繳費,違反本規定者,永久取消其免費停車資格。


七、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 (供) 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供予他人冒用
    之情事,除應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外,並永久取消其免費停車資格,另
    依相關證據追究刑事責任。如超過繳費期限者,依「宜蘭縣路邊停車
    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罰。


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