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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成立公共造產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民政處為主辦單位。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貸款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土石採取收入。
五、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費用。
第 五 條
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員,專責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人員由主辦單位督導。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七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