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設立之事業機
構投資,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投資事業項目如下:
(一) 經濟部推動之新興產業:綠色能源產業及生技產業。其新設立投
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二) 低污染工業: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或本府環境保護
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授環一字第0九二000七二三八號
函頒實施之產業。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上者。
(三)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籌設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
條所定之國際觀光旅館,應於一零三年一月十四日前取得核准籌
設函,依本要點第五點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三百床以上之區域醫療
機構。
(五) 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
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上者。
(六) 本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事業,已於縣內投資並領有工廠登記文件,
且原投資金額(不含土地) 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增建或
擴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千五
百萬元以上者。
(七) 觀光遊樂業:中央及本府核定之遊憩事業,其投資金額(不含土
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土地面積位於都市土地應達五公頃
以上,位於非都土地應達十公頃以上者。
(八) 文化創意產業:依文化部認定之產業內容及範圍。其新設立投資
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九)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以通訊知識服務產業、數位創意產
業或研發產業為限。
三、 投資事業獎勵金如下:
(一) 符合第二點規定事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補助設置用地及其
上建物前三年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 於利澤工業區新設工廠,補助設廠後,前兩年用地租金及前三年
之房屋稅;廠地係買斷者,補助設廠後,前三年之房屋稅及地價
稅,如有領取用地租金補助者,不再補助地價稅。
(三)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之產業,補助設廠後,前兩年土地租
金及前三年之房屋稅。但承租標準廠房者,補助設廠後,前兩年
租金。
(四) 符合第二點第六款規定者,其補助獎勵金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1、 地價稅:以增建或擴建之土地所計算之地價稅額,或按該增
建或擴建廠房之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所需之法定基地面積占
原廠地面積之比例計算之地價稅額。
2、 房屋稅:依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所計算之房屋稅額,或以增
建或擴建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面積占全部合法廠房面積之
比例計算之房屋稅額。
(五) 土地租金補助方式如下:
1、 申請經濟部工業局公告00六六八八措施利澤工業區土地租
金補助,應自工廠設廠完成日起,按分年分期申請土地租金
補助。但所申請補助屬第五年以後土地租金,應回溯補助其
尚未請領之第三年、第四年土地租金額度,並按年按期予以
補助。
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土地租金補助,應自相關營運許
可或登記日起,以一平方公尺每月六點九一元為計算基準,
標準廠房租金補助計算基準亦同。
3、 前二款之土地租金補助,每一筆土地以申請乙次為限,補助
金額依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占廠地面積乘以建蔽率之比例計
算。但補助金額大於土地租金金額時,以土地租金金額為
限。
(六) 每一申請人每年獎勵金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四、 申請人申請獎勵金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 應設籍宜蘭縣,並在宜蘭縣申報營業額。
(二) 應於取得土地或租用土地簽約日起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
工,並於取得土地或承租土地簽約日起三年六個月內完成工廠登
記或營運許可,並開始營運。
(三) 承租廠房或營業場所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工廠登記或營運許
可,並開始營運。
(四) 於利澤工業區新設工廠,申請土地租金補助者,僱用員工數須達
各廠所租用面積每公頃三十四位以上。
五、 申請人申請獎勵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含預估投資金額、預估提供就業人數(包括縣籍員工
及外籍員工)、投資時程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
算。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
報表代替。
(五)無欠稅證明文件。
(六)本府規定之其他文件。
申請人租用土地或取得土地者,於簽約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承租
廠房或營業場所者,於承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人已投資,自始未申請獎勵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並自
一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算。
申請人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
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 投資計畫書經審查核准獎勵金申請之請領手續如下:
(一) 申請人應於完成投資計畫後,檢具下列資料申領獎勵金:
1、 工廠登記文件、商業(或公司)登記文件或醫療機構之開業
執照或其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
2、 以申請人為繳納對象之地價稅(含課稅明細表)、房屋稅(含
課稅明細表)、租金(法院公證之租用契約公證書所載為
限)之收據。
3、 請領申請書。
4、 通知函。
5、 領款收據。
6、 實際員工數(含縣籍員工及外籍員工)及員工投保明細表。
7、 其他申請獎勵金相關憑證。
(二) 申請人申請獎勵金,應依投資計畫書檢附相關經費支出證明文件
及其配置圖,俾供現場查核。
(三) 申請人依上開規定請領款項之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
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七、 申請人應於實際支出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請領獎勵金。但每年度於上開
期間後之實際支出,得於次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請領。逾期申請
時,當期獎勵金不予補發。
八、 本府對申請人之考核辦法如下:
(一) 為落實獎勵或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會同相關機關就計畫實
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
求申請人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二)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未依計畫內容提供就業機會或無正
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據以作為
獎勵金核撥優先順序。但申請人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不
予補助。
(三) 申請人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全部
或一部之獎勵金補助:
1、 虛報情事。
2、 違反本要點規定。
3、 申請人僱用人數與投資金額未達投資計畫書所載員額或金額
者,本府依比例刪減其獎勵金,刪減比例以兩者較高者為
之。
4、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5、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九、 獎勵金核撥規定如下:
(一) 依申請人投資計畫書之執行情形,排定核撥順序。如年度法定預
算不足,已依本要點規定受理申請者,順延至以後年度審核及撥
款。但核撥前申請人為停工狀態、停業或歇業者,不予補助。
(二) 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核備在案之獎勵補助,於核撥前,申請人為
停工狀態或停業或歇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人為停工狀態或停業者,列為最後補助且俟停工、停業
消失後,始核撥補助款。
2、 申請人為歇業者,不予補助。
3、 原申請人權利義務移轉新申請人者,依前二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