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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遴聘縣政顧問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縣政建設品質,達成施政目標,
  得聘請各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熱心之社會賢達為縣政顧問,以提供諮
  詢意見及施政建言,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
  (二)對於縣政建設,有卓越經驗及專業規劃知識者。
  (三)從事公共活動,其表現受國內外人士肯定認同者。
  (四)人脈廣布,能整合社會資源,有利於地方發展者。

三、縣政顧問之任務:
  (一)協助本縣施政政策及目標之訂定、協調整合與推動。
  (二)提供本縣重大計畫決策之諮詢。
  (三)參與本縣重大計畫研究與建議。
  (四)研訂攸關本縣發展之必要法令。
  (五)其他涉及本縣發展之重大建設計畫研議、協調與實施事項。

四、縣政顧問遴聘方式:
  (一)由縣長遴聘之。
  (二)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其需求簽奉縣長核聘之。

五、經縣長遴聘或核聘之顧問,由本府計畫處統一製作聘書。

六、縣政顧問之任期以各屆縣長任期為準,期滿得經新任縣長同意續聘之
  。
  縣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計畫處簽報縣長核可
  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三)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七、本府視業務需要召開縣政顧問會議,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擔任
  副召集人,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辦理。本府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縣
  政顧問,召開專案會議,或邀請縣政顧問擔任相關方案評審委員或專
  案委員會委員。

八、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有關會議時,各業務承辦單位得
  按規定支付出席費及核實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