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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遴聘縣政顧問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政建設品質,達成施政目標,
    得聘請各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熱心之社會賢達為縣政顧問,以提供諮
    詢意見及施政建言,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對於縣政建設,有卓越經驗及專業規劃知識者。
(三)從事公共活動,其表現受國內外人士肯定認同者。
(四)人脈廣佈,能整合社會資源,有利於地方發展者。


三、縣政顧問之任務:
(一)協助本縣施政政策及目標之釐清訂定、協調整合與推動。
(二)參與本縣重大計畫之決策審議或諮詢。
(三)本縣相關之重大計畫與實施事項之研究與建議。
(四)關係本縣發展必要法令之研訂。
(五)其他涉及本縣發展有關之重大建設計畫或開發事業之研議、協調與
      實施事項。


四、縣政顧問遴聘方式:
(一)由縣長遴聘之。
(二)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其需求簽奉縣長核聘之。


五、經縣長遴聘或核聘之顧問,由本府計畫處製作聘書。

六、縣政顧問之任期以各屆縣長任期為準,期滿得經新任縣長同意續聘之
    。


七、縣政顧問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本府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本府得視業務需要,邀集部分縣政顧問,召開施政專案會議,
    或邀請縣政顧問擔任相關方案評審委員或專案委員會委員。


八、縣政顧問職務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有關會議時,各業務承辦單
    位得按規定支付出席費及核實支給交通費。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