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同仁士氣,發揮工作潛能,提升行政
  效能及服務品質,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第
  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令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者。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者。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者。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四、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遴薦為績優人員者,公務人員需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約聘僱及臨時人
       員需最近三年未曾列入年終考核應改善人員,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六、本縣表揚之績優人員,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
        曾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或績優人員者為優先。


七、績優人員依其具體優良事蹟,擇優遴選為當年度本縣模範公務人員,名額
       依本府及所屬機關現有職員總人數而定,總人數滿一千人,得選拔三人,
       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八、本縣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一機關(單位)學校得遴薦績優人員一人,編制員額每滿五
           十人得增加一人,並於每年一月底前,由各機關(單位)學校
           檢具推薦表、績優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核辦。推薦
           表及績優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為確實達到激勵士氣之目的,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三)各機關(單位)學校遴薦之績優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
            提報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及選拔,並依具體事蹟,擇
            優列為當年度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陳請 縣長核定。
(四)當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陳請  縣長擇優遴薦一人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九、獲選之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當年度給予
        公假五日,並刊登本府公報;績優人員頒給獎狀乙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
        之禮券或提貨券。



十、本縣模範公務人員,經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核定為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應繳回本府核頒之三萬元獎金,且公假五日應併入行
        政院核給公假五日計算。



十一、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通知本府廢止其推薦。



十二、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績優人員者,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除撤銷其資
            格,並追討領受之獎(座)狀、獎金(含禮券或提貨券)或其價額,尚
            未實施之公假註銷,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三、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