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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成立公共造產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內政部貸款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費用。
第 5 條
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員,專責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人員由主辦單位督導。

第 6 條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