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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婦女權益,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安全,促進性別平等,並提供女性服務諮詢與指導工作,特設置宜蘭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推動本縣婦女政策、婦女福利、性別平等教育及女性保護等法令之訂定與執行。
(二) 協助整合本府各相關局處培訓及執行婦女政策。
(三) 提供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扶助、就業安全、人身安全及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導。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服務。
(五)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六)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七) 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縣縣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本縣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社會處
(二) 教育處。
(三) 勞工處。
(四) 計畫處。
(五) 人事處。
(六)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七)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八) 學者及社會專業人士。
(九) 婦女團體代表。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前點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秘書(幕僚)業務由本府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社會處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均由社會處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府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非本會委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七、 本會設婦女就業經濟福利組、醫療及環境組、婦女人身安全組、婦女教育文化組、性別主流化推動組。
前項各組設置組長一人,由本府勞工處、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警察局工作人員兼任。
第一項各組應列席本會並進行工作報告。
本會組織架構圖如附件。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