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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南澳鄉碧侯溫泉營運管理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碧候溫泉營運管理,建立溫泉資源永續利用的觀念,特設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溫泉營運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碧候溫泉營運管理業務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建立政府與部落溝通協調平臺。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民政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各一人。
(三)縣議員(南澳選區)、南澳鄉公所、南澳鄉民代表會各一人。
(四)碧候部落會議主席及碧候村村長各一人。
(五)碧候部落耆老二人。
前項成員因職務關係或機關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或機關指派調整之。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一。

四、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五、會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職務兼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事務所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