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審查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宗教財團
    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依民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府得予受
    理:
    (一)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
        教發展為主。
    (二)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
        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1.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者,在本縣至少具有土地及建築物不動產
          一筆,合計總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上者,得以現金補足差額併計。
        2.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現值計算。

三、宗教財團法人之名稱,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
    其名 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
    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四、向本府申請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內容有外文者,並應備具
        中文譯本。
    (三)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
    (五)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捐助人或籌備會議指定或聘任董事、監察人之書面文件。
    (七)第一屆董事會議選舉董事長、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
        書之紀錄。
    (八)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
        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
        本。
    (九)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十)宗教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十一)捐助人同意於宗教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宗
          教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二)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十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相關文件:
         1.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文件為外文文件者
           ,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2.捐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備具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捐
           助人處分財產以捐助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人內
           部會議紀錄正本;內容有外文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
           備具中文譯本。
         3.捐助財產為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者,應備具有效之寺廟登
           記證影本。
         4.董事或監察人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者,應備具服務機關
           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該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許
           可函影本。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第一目之文件,應一式三份。
     前二項文件不符規定得補正者,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