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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事宜,
設立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選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縣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委員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
為經本府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代表
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
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三至四人,由特殊教育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員
兼任,負責本會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
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相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執行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6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連署亦得召集臨時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第7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相關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8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