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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學生權益,並鼓勵民間參與教育工作
,提供多元入學機會,達成適才適性教育以提升教育效能,特依據國民教
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居住本縣並已設籍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設實驗課程非固
定校區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 4 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得於每學年前二個月,檢
具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  創辦人(團體、單位或個人)。
二  名稱。
三  理念。
四  施教對象。
五  計畫時程。
六  辦理規模(含人數、校舍、地之多寡)。
七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八  經費來源。
九  預期成效。
申請計畫書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第 5 條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輔導等事
宜。但個人申請其子女在家自行教育案,由本府教育局負責審核、諮詢、
輔導等事宜,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備查。

第 6 條
本辦法之校舍營建及校地開發,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使用場所之所有
權如非創辦人所有,應持有使用期間三年以上,經公證之租賃或無償使用
契約。

第 7 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依實驗教育之主要場所,
設籍於教育局指定國民中小學,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
方式評量之。

第 8 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得依實際需要聘任之。

第 9 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得依實際需要向學生設籍
之學校申請使用學校資源。

第 10 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由本府予以補助及獎勵,
其辦法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