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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歲入保留及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為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歲入保留及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業務有所遵循依據,並依直
    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
    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單位:宜蘭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會計年度終了,各單位當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辦理
    保留,並列入決算辦理。

四、各年度歲入帳務處理期間至次年度一月十五日止。各單位經收之歲入各款,應於當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繳庫,其已收未於上列規定期限內解庫者,限於次年度一月十五日
    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如有科目誤填繳庫者,各單位應於次年度一月十日
    前通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辦理帳務轉正。
    各單位之各項收入,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繳庫,及已發生權責
    須於以後年度繼續處理徵收者,應辦理保留。

五、收支對列數尚未全數實現者,如有繼續執行必要,應配合該計畫歲出款項保留及歲入款
    之入庫情形,辦理歲入應收款保留。

六、各單位以前年度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註銷。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
    續收付而實現,其屬於收入者,應列於各該實現年度之歲入:
    (一)中央核定之補助款尚未全數核撥者,如有繼續執行必要,應配合該補助計畫歲出款
        項保留及補助款之入庫情形,相對辦理歲入應收款保留。俟補助計畫執行完竣辦妥
        結算,如有多保留,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註銷。
    (二)各單位對其經管之各項應收歲入(保留)款,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行,不得積
        壓延誤,承辦人異動應列入移交。如因特殊情形,經查明確有註銷歲入應收(保留)
        或債權憑證之必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單位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或經行政爭訟撤銷原
        處分者,應檢同權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簽會財稅局及主計處(二級機關及學校
        報由其主管單位簽會財稅局及主計處),並經機關首長核決後,辦理註銷。
      2.各單位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工程服務收入預算與實際結算差異數,依實
        際執行狀況自行辦理註銷。
      3.各單位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項應收歲入(保留)
        款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附表一,簽會主計處及財稅局(二級機關及學校報由
        其主管單位簽會主計處及財稅局),奉准後由本府函轉審計機關核定,辦理註銷。
      4.各單位申請保留經核定後,在以後年度始發現帳載錯誤者,應檢同有關證明及附表
        一,於每年三至十月間,簽會主計處及財稅局(二級機關及學校報由其主管單位簽
        會主計處及財稅局),奉准後由本府函轉審計機關核定,辦理註銷。
      5.各單位經管已取得債權憑證且屆滿四年之應收歲入(保留)款,應檢同相關證件及
        附表二,於每年三至十月間,以逐案方式,簽會財稅局及主計處(二級機關及學校
        報由其主管單位簽會財稅局及主計處),奉准後由本府函轉審計機關核定,註銷帳
        列相關科目。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每案概以
        一元計列。
      6.各單位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註銷時,已依
        法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第五目規定辦理;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第八目規定
        辦理。審計機關修正增列之應收歲入保留款,亦應依本原則辦理。
      7.各單位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相關規定妥善管理,如法定收繳期限屆滿或逾行
        政執行期限而有註銷之必要,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附表三,簽會主計處及財稅局(二級機關及學校報由其主管
        單位簽會主計處及財稅局,奉准後由本府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並副知主計處,辦理
        註銷會計報告附註之1元列帳。
      8.未取得債權憑證者,各單位若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第一、二、三、四目
        等規定辦理註銷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附表四,於每年三至十月間,簽會主計
        處及財稅局(二級機關及學校報由其主管單位簽會主計處及財稅局),奉准後由本
        府函轉審計機關核定,辦理註銷。

七、稅課收入及稅賦罰鍰因徵課作業有別於其他業務,依實際作業需求,排除前揭規定,依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保留及註銷事宜,並應自行管控催繳相關案件。

八、各單位辦理歲入預算保留,應於當年度預算數(或上年度核定保留金額)範圍內,登入
    本府規費罰鍰暨歲入管理系統,產出歲入保留申請表及歲入保留申請明細表,並檢齊相
    關證明文件資料,於每年一月十七日前送財稅局彙辦,提送預算保留會議審查後,簽奉
    縣長核准。

九、各單位對其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五、六、八目規定註銷保留之各項應收款,應列管並依法
    追繳。

十、各單位對其列管註銷保留之各項應收款,應於每年十一月,登入本府規費罰鍰暨歲入管
    理系統,產出「保留註銷明細表」,並檢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一份留存單位備查,一
    份送財稅局彙整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