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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加強防制所屬公教人員從事股票投機活動處理規定
民國 78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防上聽股票行情致妨礙公務,公教人員在上班 (課) 時間內,除因
    公務上需要,經單位主管事先核准者外,一律禁止聽收音機或戴耳機
    。如經查獲,第一次記過一次,第二次 (以上) 記大過一次。


二、公教人員在上班 (課) 時間內閱覽有關股票之書面資料。經查獲首。
    第一次記過一次,第二次 (以上) 記大過一次。


三、為應公教人員正當投資股票之需要,每二個月准予請一次 休(事) 假
    到證券公司買賣投票,惟應於休 (事) 假單上註明事由。


四、公教人員未符前項規定藉故請假前往證券公司。經查獲者,第一次記
    過一次,第二次 (以上) 記大過一次。


五、未經請假或利用公差時間逗留股票市場,經查獲者,除予曠織登記外
    。第一次記過一次,第二次 (以上) 記大過一次。


六、公教人員在上班 (課) 時間內討論股票行情或利用電話買賣股票。各
    級主管應嚴予督導禁止。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做為年終考績之重要
    參據。


七、機關首長及各級單位主管應確實督導防制所屬人員從事上列各項股票
    投機行為,人事人員及督學並應加強查察,如有疏失,應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