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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在家教育學生安置與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學齡階段長期住院或長期在家療
    養學生特殊教育之服務,以專業團隊合作模式到家或其他適當場所,
    提供學生學業輔導及培養獨立生活技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第一
    項、第二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三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在家教育學生,係指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並經本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研判,決議
    安置者屬之。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於宜蘭縣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童,並向下延伸至三歲
      。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實際障礙等級為重度或極重度者;多障、罹患
      惡性腫瘤及其他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因其他嚴重傷病須住
      院治療或居家照護,無法到校就學者。


三、在家教育學生安置流程如下:
(一)由學生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學校彙整轉介單、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學
      檢查證明等相關文件,送鑑輔會審查。
(二)由鑑輔會遴派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供專業評估,提出訪評建
      議報告書,經綜合研判後,提交鑑輔會安置會議決議辦理。
(三)在家教育學生身分核定後,由鑑輔會函送安置會議紀錄予該生設籍
      之學校,校方需於七日內,將學生資料輸入特教通報網。


四、在家教育學生輔導人員如下:
(一)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二)設籍學校輔導老師。
(三)相關專業人員,如職能、物理、語言等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及
      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等。


五、在家教育學生學籍管理:
(一)在家教育學生學籍納入該就讀學校之普通班管理。
(二)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應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含學生平安保險)。
(三)在家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由設籍學校核發畢業證書。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學校應於在家教育學生安置後一個月內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七、在家教育班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一)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由在家巡迴輔導教師負責評量,並將
      評量資料送交各校,俾利成績登錄。
(二)身體病弱學生:由在家巡迴輔導教師與設籍學校老師共同討論、評
      量之。


八、在家教育班學生接受巡迴輔導方式如下:
(一)在家教育學生每週以接受二小時巡迴輔導為原則,可視學生個別需
      求與實際狀況,由輔導教師與家長協商後增減之。
(二)指導學生家長對其子女執行教育活動、復健及居家照護等相關課程
      ,並協助學生取得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及教育資訊等相關資源。
(三)協助學生返校就學、復健治療、輔具、交通提供、社區適應等需求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報請特教資源中心協助。
(四)需要課業輔導學生得由學區學校安排教師輔導,輔導科目及時數依
      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行之,學校教師到家輔導時間,應依差假
      管理辦法給予公(差)假登記。


九、安置於公私立教養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接受輔導方式如下:
(一)安置於縣內公私立教養機構接受治療、復健及教養之在家教育學生
      ,在家巡迴輔導教師每月電訪或探訪一次,並摘要紀錄。
(二)安置於縣外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在家巡迴輔導教師每年利用寒暑
      假期間探視並撰寫訪視紀錄。
(三)上列學生列入個案管理,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亦不列入年
      度增減班核算基準。


十、在家教育學生回歸
(一)在家教育輔導教師於輔導期間應結合專業團隊,依據學生身心狀況
      ,主動進行回校適應評估,評估報告結果足以返校適應,學校應積
      極提供在家教育學生參與班級活動機會,鼓勵學生互動,協助適應
      班級課程。巡迴輔導教師視需要陪同到校上課。
(二)在家教育輔導教師於學生在校適應期間,應主動進行安置適切性評
      估,並於個別化教育會議中討論,或由學校召開解安置會議,將會
      議記錄併同轉介單提請鑑輔會重新安置。
(三)回歸學校普通班之在家教育學生經鑑輔會解除在家教育學生身分後
      ,使得計入班級酌減人數。


十一、在家教育班每學期應辦理戶外教學活動乙次,以增進在家教育學生
      社區融合機會。


十二、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