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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
        
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因事、病、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
        
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
       
假人自理。但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累積超過七日或請病假連續三日以
       
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或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
       
津。



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
       
官捐贈假、公假、留職停薪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課或遴
       
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並核支代理人
       
薪津。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替,
       
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六、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順序之現職
       
人員代理。

        代理人連續代理十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排課,
       
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並核支代理()費用,若有超出鐘
       
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七、教師兼任導師差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或代理教
       
師代理,並依教師兼任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
       
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八、教師出差期間由教務處調(補)課,出差三日(含例假日有出差事實者)
       
以上者,得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九、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