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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宜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爭議案件,依據特
    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本縣教師會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或心理學者專家
    擔任。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特殊教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之議決不服
    者,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同一案件以受理一次為限,不得再提出申訴。



四、本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評議之作成應予以保密。



五、本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
    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府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
    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